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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免付条件?
日期:2018-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不应当以劳动者提供再就业的相关证明作为前提,故“乙方必须按月申报自己新的工作单位以及工作岗位,否则不能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视为甲方已经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约定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因此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支付违约金。

 

案例

黎某是研究所的员工,于2009年7月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24日签订,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3日。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对竞业限制有明确约定:“1、乙方(黎某)承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到生产与甲方之产品同类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或投资入股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万元。3、乙方离开甲方后,必须按月申报自己新的用人单位以及工作岗位,否则不能领取竞业限制限制补偿金,并视为甲方已经按月支付竞业限制限制补偿金,乙方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14年9月11日,黎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2014年9月31日正式离职。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研究所以黎某未按时申报新的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为由,拒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年4月16日,研究所申请劳动仲裁,以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私自入职与研究所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为由,要求黎某支付违约金。

请问,研究所的仲裁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网络图片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研究所的仲裁请求很难获得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约定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相应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弥补劳动者因就业范围受限所带来的收入降低等损失。因此,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重要生活来源。为此,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先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义务,不应当以劳动者提供再就业的相关证明作为支付的前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离开甲方后,必须按月申报自己新的用人单位以及工作岗位,否则不能领取竞业限制限制补偿金,并视为甲方已经按月支付竞业限制限制补偿金,乙方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显然,该项约定与上述立法本意和规定相悖,应属无效约定。由于研究所未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属违约在先,故黎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支付违约金。

 

撰稿人:何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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